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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利用職權 獨厚特定廠商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1-12-28

內政部消防署長黃季敏,利用國內發生「921」、「331」大地震後,奉派擔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的機會,主辦「防救災緊急通訊系統整合建置計畫」,利用職權獨厚特定廠商取得採購標案,監察院彈劾審查會12月28日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黃武次、劉興善、趙榮耀提案,彈劾黃季敏,全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黃季敏於93年度主導「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採購案,明知自己非採購評選委員,竟藉勢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議,並擔任主席,主導會議遷就特定廠商投標企劃書內容,作成放寬招標文件重要規範之違法決議,並率爾認定「非屬重大變更」,藉以縮短標期,獨厚該特定廠商順利得標。
彈劾案文指出,黃季敏於97年度辦理「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維護服務」採購案,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完成投標廠商評選程序,評定總分第1最優勝序位廠商後,又再召集會議,濫權新增招標文件所無之事項,要求最優勝序位廠商承諾,並列為議價之條件,以迫其知難而退,放棄優先議價權,使評選獲次序位之特定廠商遞補議價並順利得標。違失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