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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匿報案件 侵害民眾權益 監察院糾正臺南市警察局

  • 日期:102-01-03

前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94年2月受理民眾提出未成年女兒遭性侵害告訴案,匿報案件3年7個月;96年10月間該民眾再度陳報女兒失蹤案,麻豆分局也未主動查詢警政署「身分不明系統」;99年12月間改制前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辦理94年間遭他殺無名屍案,未依據法令規定蒐證及立案調查,辦案消極怠忽,侵害民眾權益,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1月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洪德旋、黃武次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前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94年2月受理民眾所提妨害性自主案件告訴案,匿報案件,迄內政部警政署97月7月2日民眾陳情交查後,同年9月16日才移送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延宕3年7月,影響民眾權益重大,嚴重怠忽職責。
二、 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94年8月間受理遭他殺無名屍案件,未依法定程序採證,迄97年4月無名屍收埋止,既未查詢內部警政署失蹤人口系統,也未依檢察官指示,以重大刑案立案調查;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96年10月間受理失蹤人口報案,至臺南地檢署檢察官99年10月查明無名屍身分止,共計3年間,警政署雖兩次依據民眾陳情交辦,均未查詢警政署身分不明系統,致未能及早查明遭他殺無名屍身分,嚴重影響民眾權益,貽誤辦案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