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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外籍人士遭違法以收容取代羈押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法務部

  • 日期:102-01-09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外籍人士假結婚來台工作刑事案件,自首嫌犯收容6個月才啟動調查,逾9個月始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內部控管嚴重怠失;內政部、法務部對收容相關規定及函示,以收容取代羈押,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規定,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2年1月9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沈美真、李復甸、楊美鈴、李炳南提案,糾正內政部及法務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印尼籍受收容人自首假結婚來台工作案,收容6個月才開始調查,收容計9個月又15日才移送桃園地檢署偵查,內部控管嚴重怠失;內政部「外來人口延長收容處分裁量基準」規定,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之受收容人收容期間屆滿時,移民署在事實上認有繼續收容必要者,得延長收容60日,涉嫌違法以收容取代羈押。
二、 法務部96年12月21日函示內政部所屬收容機關,對涉案外籍受收容人而列為被告或證人身分者,須徵得承辦檢察官同意,始得遣送出國,外籍受收容人如因證人身分遭移民署處分延長收容,有違憲法及歷年司法院解釋人民身體自由應受保障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