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核四廠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採購 檢測標準任意變更 監察院糾正台電公司

  • 日期:102-01-15

台灣電力公司第四核能發電廠採購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同意廠商採事後補測部分檢測項目,即驗收計價付款,部分導線管位置安裝錯誤及供應廠商不具核能品質保證資格,相關採購諸多缺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2年1月15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洪昭男、楊美鈴、程仁宏提案,糾正台電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台電公司未完成核四廠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材料審驗,施工單位竟通知承商交貨,承商以不符規範產品交貨後,台電公司竟同意承商事後補測部分檢測項目,即驗收計價付款,造成部分防輻射防水型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恐無法符合抗輻射功能要求,無法確實防護管內纜線,相關採購作業核有疏失。
二、 台電公司對於核四廠輻射區域未能切實掌握,致部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未依規範正確安裝,且導線管相關安裝作業、人員訓練及界面整合等,也有諸多缺失,顯未落實相關檢驗作業及品保要求,確有疏失,應即予重新清查及檢討更新與修正,避免影響纜線安全及試運轉與商轉時程。
三、 核四廠部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供應廠商未具核能品質保證資格,台電公司並未確實審查,竟予驗收使用於安全級相關系統,顯未能確保產品製造品質及輕忽核能安全。
四、 台電公司對於核四廠可撓性金屬導線管配件電鍍鋅厚度採購規範,未能確實瞭解,且專業不足,驗收標準任意變更,對於監察院查詢事項,答復內容前後不一,對於可撓性金屬導線管配件未來使用情形,應再詳予追蹤並注意維護,確保機組運轉安全與可靠度。
五、 核四廠可撓性金屬導線管除無防輻射功能證明文件及配件電鍍鋅厚度不足等爭議外,另有氣密材料、部分配件材質及型號不符契約規定情形,台電公司應審慎釐清相關契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