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防部不當納入戒嚴時期叛亂及匪諜錯判補償對象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1-17

國防部在「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補償期限將屆前,准許「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謀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除明示拒絕者外,均視同已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方式,納入未主動提出申請者,於法不合,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102年1月17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黃煌雄提案,糾正國防部。
  糾正案文指出,補償條例87年6月17日制定公布後,行政院為處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認定及補償,設立補償基金會專責辦理相關事宜。依規定,補償金應由受裁判者或其家屬檢附具體資料,於申請期限前,以書面向補償基金會申請審查,國防部99年11月18日函示,准許基金會以「除明示拒絕者外,均視同已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方式,納入未主動提出申請者,於法不合,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