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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 內政部放任非社員創造盈餘分配予社員 監察院糾正故宮、內政部

  • 日期:102-02-25

國立故宮博物院自90年7月起,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也未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違反採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內政部誤解放任機關合作社將「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給社員,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2年2月25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林鉅鋃提案,糾正國立故宮博物院、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基於院區安全管理、概括承受原有福利會員工就業需要、尚無其他合適替代單位」為由,自90年7月起,逕行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違反採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且歷次決標結果均未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顯有違失。
二、 內政部為合作社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承辦機關委託業務所得盈餘之處理,將「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給社員,悖離合作社法規定,顯有違失。
三、 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97年之前,將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業務盈餘,分配給社員,顯然誤解合作社法盈餘分配規定,實有失當。
四、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基金自92年至101年漬損商品報損金額1,371萬餘元,相關商品顯未妥善存管,部分圖片禮品及配合特展印製書籍長期滯存,商品帳卡登載數量與庫存數量不符,合作社提列公益金未依規定使用,均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