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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機關組織法制不健全 警察機關測繪蒐證不確實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內政部及警政署

  • 日期:102-03-12

交通部主管道路交通事故鑑定機關及鑑定作業,組織及法制面迄未健全,屢生爭執及纏訟;警察機關交通事故處理屢有測繪、蒐證不確實缺失,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2年3月12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林鉅鋃、程仁宏提案,糾正交通部、內政部及內政部警政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警察機關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屢有蒐證及肇因分析不確實,鑑定機關鑑定作業也因陋就簡,品質不穩,致當事人爭議纏訟不斷,積累民怨,內政部及交通部顯未善盡主管機關職責。
二、 鑑定機關及鑑定作業組織及法制面迄未健全,人事結構嚴重損及鑑定品質,經費拮据,運作困難,鑑定意見書基礎不明,缺乏因果論證,屢生爭執及纏訟,交通部顯有疏失。
三、 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警察機關,對於交通事故業務運作、組織、法制及管理方面,仍有重大缺失,迄未確實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