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台電電價訂定未排除浪費及無效率支出 監察院要求檢討改進

  • 日期:102-04-03

台電電價調整迭遭外界批評,監委葛永光、陳永祥、馬秀如調查後指出,台電電價現行費率公式未排除浪費及無效率支出,認為電價調整只須反映未來變動成本,顯有欠當,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2年4月3日通過並公布調查報告,要求經濟部檢討改進。
  監察院調查發現,現行電價公式,電價係由電業必需成本扣除其他營業收入後,除以售電度數而得。公式之分子包括各項成本及合理利潤,成本含發電、供電、售電、管理及總務及其他費用。至於合理利潤,本應為正值,經濟部95、97及101年三次調整電價時,均採負值,曾高達負1,000億元之鉅,致電價調整之幅度均不足額。經濟部因恐調整幅度過大而衝擊產業、經濟與民生物價,採不足額調整方式,但遲未對立法院及外界詳加溝通說明,逕以法令未規定合理利潤應為正或負值予以辯解,混淆不清,殊不足採。
  調查意見指出,現行電價費率公式本屬中性,自民國49年訂定,沿用迄今,公式所考量之變數應屬適當,但衡量方式有缺失,例如,未排除浪費及無效率支出;又認為電價調整只須反映未來變動之成本而已,模糊績效及責任,顯有欠當。
  監察院另調查發現,經濟部已另設有「電力及天然氣價格諮詢會」,電價調整時,經濟部會徵詢各界意見,由諮詢會協助審議後,方予核定。該諮詢會設有委員21位,由相關行政機關、全國工商總會理事長、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及包括能源、經濟、財務會計及企管等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101年6月廢除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尚難認定有違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