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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勤火焰彈採購採限制性招標 缺失不斷 嚴重影響國軍訓練整備能力 監察院糾正國防部

  • 日期:102-04-18

國防部前聯合後勤司令部(下稱聯勤)94年及97年辦理「MJU-7A/B火燄彈」(下稱火焰彈)採購案,以限制性招標取代公開招標,且未能翔實審訂廠商履約能力,採購過程諸多缺失導致空軍司令部演訓時無法實彈測試,影響國軍戰備整備能力,國防部疏於督導,缺失明顯。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102年4月18日通過監委錢林慧君提案,糾正國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2大缺失:
一、 國防部督導前聯勤司令部辦理「MJU-7A/B火燄彈」採購作業,從招標方式制定、廠商資格訂定、得標價偏低議定、同等品適用核定、驗收項次審定及承商履約求償判定等作業,經調查,有誤用限制性招標目的、未依採購品特性規範廠商資格、未翔實審定廠商履約能力、錯認同等品為採購品、擅定切結書為驗收項次及未妥適處置民事求償等情事,皆核有違失。
二、 國防部督導空軍執行「MJU-7A/B火燄彈」演訓任務,因未能提供聯勤採購實彈測試的有效驗收方式,僅規範用目視檢查方式辦理驗收,導致94年及97年兩批採購的火焰彈在日後執行年度訓練時,才發現無法燃燒的比率高達100%及95.83%,演訓因此無法以實彈進行測試,使得98及99年度實際教育訓練使用量分別只有8千多枚以及214枚,與國防部核定年度教育訓練配額的3萬6千多枚及4千多枚有重大落差,嚴重影響國軍戰備整備能力,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