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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公司睦鄰經費管控不力 中油及台電公關費支用浮濫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5-09

台灣中油公司睦鄰經費管控不力,對案件申請、審核與查證作業流於形式,且偏重地方宴遊性質活動,公關費報支浮濫;台灣電力公司違法捐贈政治獻金,且未從嚴核支公共關係費,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2年5月8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程仁宏、劉玉山、楊美鈴提案,糾正經濟部所屬台灣中油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中油公司睦鄰經費98至101年度,各實支6.4、6.23、6.16、4.99億元,雖逐年降低,惟未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收回補(捐)助經費結餘款,部分受補助單位虛增活動經費,或非以憑證正本核銷,致實質補(捐)助比例提高,甚有全額補助情事,中油公司管控不力,確屬失當。
二、 中油公司執行睦鄰業務,對案件申請及結報的審核與查證作業流於形式,或未依限確實填報查核成果,實有違失。
三、 中油公司未確實管控縮減睦鄰經費對民間團體的補(捐)助金額,且有年度內多次集中補助同一對象情形,衡平性屢遭質疑,實有不當。
四、 中油公司睦鄰經費補(捐)助案件,偏重地方活動支出,且比率逐年提高,運用於宴遊性質活動比例偏高,對補助地區居民實質助益有待商榷,有待通盤檢討資源配置的妥適性。
五、 後勁公益建設基金孳息支用內容,有未符合基金創設目的及社會福利支出偏低情形,違背捐助章程規定,損及後勁居民權益。
六、 中油公司擅自或變相另行補助高雄市小港區沿海6里及林園區公益基金,與行政院函准以基金孳息回饋居民的意旨不符,且違背各公益基金管理要點,對中油公司權益影響至鉅,實有不當。
七、 中油公司未明定派員監督稽核公益基金孳息支用情形,及有實際居住事實始得請領補助等相關規範,任由各孳息管理委員會自行運用基金孳息,且補助額度及條件迥異,滋生諸多管理缺失。
八、 中油公司公共關係費預算編列逐年增加,與相關規範不符,實際報支也未撙節,流於浮濫;又將屬公關性質的婚喪賀儀及餽贈等支出,以睦鄰經費用品消耗科目列支,實有不當。
九、 中油公司將勞工訓練車資、公關費性質支出、退休人員自強活動、返廠敘舊聯誼等費用,列入用品消耗科目,實有欠當,應審慎檢討列支退休人員活動相關費用的必要性及妥適性。
十、 中油公司對同一民間團體有超額補(捐)助情形,應通盤調整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配置比率。
十一、台電公司近年財務狀況欠佳,應檢討修訂補(捐)助管考規範,明定補助金額上限,並斟酌補助活動的必要性。
十二、台電公司違法捐贈政治獻金,又未從嚴核支公關費,支出浮濫,確有違失。
十三、台電及中油公司違法接受勸募,核有違失。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