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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埔火警死亡慘劇 新竹縣政府、內政部消防署難辭其咎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5-09

新竹縣新埔鎮102年1月發生住宅火警,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未善盡調度、聯繫職責,貽誤緊急救護先機,內政部消防署未嚴格落實消防監督管理,又未落實消防車輛通行法制化,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5月9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趙昌平、程仁宏提案,糾正新竹縣政府、內政部消防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新竹縣新埔鎮102年1月發生住宅火警,造成1人死亡及財務損失30萬元,新竹縣政府應藉由社會救助及福利支助,另刑事責任則有待檢警偵查及法院審理。
二、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未能落實執勤官指揮功能,也未善盡調度、聯繫責任;現場指揮官錯估凶猛火勢,未能掌握應變時機與措施,貽誤緊急救護先機,又未備妥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及器材,均有疏失。
三、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對轄內狹小巷道清查不實,未事前實地通盤瞭解本案火警現場,忽略起火地點僅可由單一方向出入,部署消防救災車輛受限;對狹窄巷道的消防設備不足,致未能掌握、處置緊急救難黃金時間,也無法發揮消防勤務規劃功能,實有違失。
四、 新竹縣政府對建築管理與違章建築查報作業,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建築物外牆裝修及違規使用雨篷等障礙物,影響建築物防火及火災救援行動;又對公共使用通道被佔用,堵塞消防車進出的狀況束手無策,實有怠失。
五、 內政部消防署未能嚴格落實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對5層樓以下、尚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民宅,未建立使用人自我管理機制,該署應依火警災害特性、人口分布、救援到達所需交通時間及都市化密集程度,增加消防設備及強化消防人員訓練;消防法對消防車輛通行及救災,尚無法律授權,致「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未具法令效力,也未能落實消防工作法制化,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