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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辦理海埔新生地開發 政策出爾反爾 引發民怨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5-09

台灣省政府48年廢止「台灣省海埔新生土地開發辦法」,引發民怨,內政部承接該業務後,89年訂頒相關作業要點,101年又廢止該要點,引發民眾對政府出爾反爾、罔顧人民權利的積怨,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5月9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吳豐山、尹祚芊、錢林慧君、劉玉山提案,糾正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台灣嘉南沿海早期海埔新生地,多為沙洲潟湖地形浮覆後,經當地居民胼手胝足,辛苦圍墾而私有原生,對當時漁業發展貢獻良多。
二、 台灣省政府於44年至47年受理人民申請登記開發海埔新生地,並公告開發區域圖及訂頒「台灣省海埔新生土地開發辦法」,作為人民開發後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依循,省府48年廢止該辦法後,未盡善後職責,致土地權屬爭議延宕數十年,民怨既深且久,內政部未考量前車之鑑,在承受該業務並於89年訂頒「台灣省嘉南三縣市海埔新生地所有權取得作業要點」後,因循敷衍,十餘年來無具體作為,又計畫廢止該要點,激發人民對政府出爾反爾、罔顧權利的積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