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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地檢署疏於監督觀護人黃貫岱之嚴重怠忽職守 重創司法威信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5-15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黃貫岱,嚴重怠忽職務,臺東地檢署疏於監督,嚴重損害人權,重創司法威信,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2年5月15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黃武次、余騰芳提案,糾正臺東地檢署。
  糾正案文指出,法務部清查各地檢署業務,發現臺東地檢署有應撤銷假釋或緩刑案件,因負責執行業務的觀護人怠忽職守,未予撤銷,讓罪犯逍遙法外,形成另類「特赦」,重創司法威信,對社會治安影響重大。
  糾正案文指出,臺東地檢署觀護人黃貫岱,94年至100年間,怠於執行觀護案件計26件,其中15件因逾期而無法撤銷假釋或緩刑宣告,已無從救濟,9件再犯他案經有罪判決確定,再犯案件中2件屬於性侵害案件。該署對於歷任5位主任觀護人及3位執行檢察官,長期疏於督導考核,不僅未能即時發現黃貫岱失職行為,主任觀護人甚至給予勇於任事、建議嘉勉、順利達成任務、依限達成交辦事項等不實評語,有嚴重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黃貫岱失職長達5、6年,臺東地檢署不僅渾然不知,法務部數度要求後,才查出26件弊案,顯見該署積弊日久,數任主管長官均未能積極主動查察觀護業務缺失,實有違失。
  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法務部長期疏於觀護業務監督機制之建立,遲至本案發生後,才開始檢討加強建置觀護案件刑事執行警示系統,相關人員對資訊系統運用的訓練與實際操作,也未落實,致主任觀護人與執行檢察官對觀護人之監督流於形式,觀護人如有疏漏或怠職情形時,主管長官或執行檢察官不易即時掌握,應檢討改進。(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