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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未詳查案情 草率通緝無辜民眾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5-1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葉姓婦女受詐欺案,在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情形下,逕將案件由他案改分偵案,並發布通緝,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2年5月15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黃武次提案,糾正桃園地檢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桃園地檢署辦理葉姓婦女受詐欺案,未慎重考量是否將卷證發回桃園縣警察局龍潭分局,再詳加調查,在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情形下,逕將該案由他案改分為偵案,實有違失。
二、 桃園地檢署辦理葉姓婦女受詐欺案,被害人指稱加害人為30多或40多歲婦女,該署竟草率將未滿18歲的陳女,改列為偵案被告,實為輕忽擅斷。
三、 桃園地檢署辦理葉姓婦女受詐欺案,未詳查陳女實際住居所,草率認定逃匿而將無辜陳女通緝,侵害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