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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韓多筆國有土地遭非法占用 外交部與駐韓代表處護產不力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5-22

外交部對於我國在韓國土地資產,長期管理不善,導致多筆國有土地遭非法占用或喪失所有權;另對於僑校管理也失當,損害我國權益,外交及僑政委員會102年5月22日審查通過監委高鳳仙、錢林慧君、葛永光提案,糾正外交部及駐韓代表處。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外交部及駐韓代表處(前身駐韓大使館)對於我國在韓國不動產相關歷年資料未確實保存,歷經退出聯合國、中美斷交、中韓斷交後,仍未即時積極清查及處理,直到2003年至2006年間,始開始查訪、清查、列管土地登記及使用情形,致使多筆土地長期處於被無權占用困境,核有違失。
二、 外交部雖確定我國在韓國所有不動產處理應依保產、護產及依法行政原則,惟2筆土地遭韓人無權占用數十年迄今仍未依法請求返還,多筆土地遭漢城華僑協會、漢城華僑小學、僑民服務委員會、漢城華僑中學拒絕續約多年,卻未採取積極作為,駐韓代表處對漢城華僑中學提起訴訟後又無條件撤回訴訟,對其餘拒絕簽約者未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外交部及駐韓代表處任由他人無權占有在韓國多筆國有土地,迄今束手無策,未能依法採取有效作為,核有嚴重違失。
三、 漢城僑中無權占用我國不動產,擅改章程,理事會多年來未改選,不知恩圖報,反要求我駐韓代表處道歉,拒絕往來,外交部及駐處竟束手無策,立場軟弱,迄今未有任何積極護產保產作為,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