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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籍林克穎冒用他人護照潛逃出境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未確實查驗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6-06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未能確實查驗英國籍林克穎持用他人護照潛逃出境,該署怠於建置生物特徵識別系統,又未積極補實預算員額,危及國境安全。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6月6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余騰芳、林鉅鋃提案,糾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移民署未能確實查驗英國籍商人林克穎所持護照,竟於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境期間,在判決確定後、發監服刑前,持用他人護照潛逃出境,重創我國司法威信,更導致受害人家屬求償困難,顯有違失。
二、 移民署早在97年8月後即可依法對特定入出境人士蒐集生物特徵相關資訊,以供識別,迄今仍未落實執行,致目前入出境仍以人工方式辦理查驗比對,未能維護國境安全,實屬重大違失。
三、 移民署忽視預算員額空缺,未積極補實人力,致查驗能量未確實發揮,危及國境安全並衍生跨國犯罪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