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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20周年研討會圓滿落幕 提多項建言 供未來修法參考

  • 日期:102-07-02

監察院102年7月2日舉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20周年研討會」,會中針對財產申報業務改進、查核範圍與界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公開揭露與隱私權保障等議題進行研討。
監察院長王建煊致詞指出,監察院負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現在似淪為只負責收件、蓋章的基層稅捐機關,對於涉及應否處罰的條文疑義時,監察院不能解釋,也無從修法;面對財產暴增的公務人員,也難以調查其解釋及說詞的真偽。
王建煊指出,為發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的成效,現行財產申報業務是否應繼續擺在監察院?若移到法務部廉政署或其他機關負責會更好的話,監察院應該不會本位主義,不讓人拿走;反之,若大家覺得仍由監察院負責好,我們就努力來做。
王院長接著表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否任由媒體公告?他說,政府機關目前難以吸引優秀人才擔任公職,一是怕去立法院備詢;二是公佈身家財產,可能引來奇怪的麻煩與風險。他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施20年,究竟帶來多大效果,值得進一步探討研究。
副院長陳進利表示,監察院將全方位整合與會意見,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繼續向前邁進。
廉政委員會召集人趙昌平指出,根據監察院裁罰申報不實案件統計資料,未申報配偶名下財產比率近5成,申報人在申報財產時確有實務上的困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採強制公開制度,負有立法、決策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資料必須上網公告,公開與隱私權間之衝擊值得討論,而全面公開是否影響政府攬才,有無參考他國立法例,以為修法借鏡,也有探討空間。
他希望藉由本次與會專家學者意見,作為未來修法與執法建議參考,期許陽光法案能更加完善,成就國人所信賴、廉潔有為的政府。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陳英鈐教授指出,2005年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世界反貪污工作的標準。我國雖非會員國,馬總統曾表示,可仿照我國處理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模式,將公約內國法化,規範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及貴重饋贈或者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作為我國檢討財申法的基礎,以預防利益衝突重新架構財產申報法。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陳愛娥副教授從財產申報查核層面,分析行政調查權之範圍與界限。陳愛娥表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就財產申報資料進行查核,性質應係一種行政程序,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與相關辦法別有規定外,仍應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為補充。
她說,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為行政法學理所稱職權調查原則,因此,行政機關得自行決定調查之種類及範圍,並決定是否調查,以及調查如何之證據。即有關證據調查之程序及範圍,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裁量決定之。行政機關選擇調查方法,進行事實、證據調查時,應遵守比例原則的要求。
實踐大學洪國興副教授下午報告指出,財產申報法應定位為「主動發掘貪瀆」,才能驅動財產申報法走出當前的困境,開創新的機會。他認為,監察院應善用資訊通信技術(ICT),透過網路蒐集申報人申報日前後財產流量資料,對「財產隱匿或直接故意申報不實」個案進行查核或裁罰,以「整合系統型的網路申報」達成整體性效益,與系統性變革,讓財產申報因而走出困境,開創新局。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胡博硯助理教授從隱私權於憲法中之地位,說明限制隱私權的合憲性,進而檢討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強制公開等規定與手段,希望在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保護間,求得最佳平衡。
胡博硯在文中提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施迄今滿20年,成效卓著,相較於其他國家:1978年後美國早已開始制定國會議員、行政官員等財產申報制度,日本也於1992年制定國會議員資產公開法,南韓於1981年制定公職者倫理法等規範,德國也於2009年制定國會議員行為法,增加國會議員兼職公開規定,各種努力莫不希望透過公開化的要求,來達成防治貪瀆的目的。我國20年來,公務員廉潔程度雖有提高,但貪瀆案件仍層出不窮,相關法律規範應再考量周延,且不過於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參與研討會人員包括除因公外之監察委員、審計長林慶隆、前監察委員廖健男;考試委員邊裕淵、蔡良文;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朱坤茂;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德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張瓊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黃本仁、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陳淑雲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