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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出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20周年研討會 提多項建言

  • 日期:102-07-03

監察院102年7月2日舉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20周年研討會」,監察委員洪昭男、李炳南、陳永祥、吳豐山及李復甸分別就陽光四法的職權與功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查核方式、申報資料揭露及隱私權保護等議題,提出看法,作為未來修法與實務執行的參考。
  監察委員洪昭男在擔任行政調查權議題引言人時指出,目前依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扣除法官、檢察官,尚有6千多人,監察院每年抽查5%進行查核,另對海關及警政機關,再抽取3%進行查核。為了避免查核標準寬嚴不一,監察院除由監委組成廉政委員會,另設有廉政案件審議小組,由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對廉政案件嚴加審議,以杜絕故意申報不實的情形。
監察委員李炳南指出,從權力分立角度及憲法規定來看,陽光四法確屬行政權範圍。若採功能主義或機關最適理論,陽光四法之職權,並未明顯限制或侵犯固有行政權,或是有害於行政權核心內容;由法社會學角度,陽光四法在於促進政府廉能政治,其最終目的在保障人民權利。該等職權與監察院建制的原始目的─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也有相輔相成的效果。
李委員認為,陽光四法之職權交由監察院執行,尚無違憲之虞。藉由監察委員公正不阿、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界干預之地位來審議案件,反能彰顯陽光四法之立法目的。
監察委員陳永祥指出,公職人員申報財產造成壓力,準備申報的時間長,勞民傷財,應可以更科學、利用資訊的方法來執行查核工作,不應是浪費人力、時間、資源去做毫無實益的查核。財產申報應考慮類似報稅做法,無資料可查的財產(如古董、珠寶…等)及隱匿性財產等不易查核的財產,由申報人申報,有資料可查的財產,則由政府藉由電腦網路等資源加以查核,並由申報人於查核資料簽章,使政府打擊犯罪貪污,建立清廉政府,提升國家清廉度。
監察委員吳豐山就財產申報資料公開揭露與隱私權議題指出,20年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目的為端正政風,確立清廉作為。但是陽光太強也會把人曬死。某人擔任鄉長,其兄長為清潔隊長續聘,或考績甲等,遭罰鍰新臺幣100萬元,相較於民國60年代蔣中正任命蔣經國為行政院長,是否要罰100億元。美國甘迺迪家族也有內舉不避親的情形。陽光四法中財產公開揭露即為公開制度,每次廉政專刊出刊,媒體報導如同花邊新聞,且已成為政府延攬人才的障礙,涉及個人隱私權保障,有認真檢討的必要。
監察委員李復甸則指出,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開制度,除了滿足社會偷窺慾外,對於端正政風是否有意義?公益目的可否犧牲憲法保障的個人權利?若因此影響多數任事者擔任公職的意願,從法律經濟角度觀之,為了一群人的利益犧牲一個人的利益,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現代科技日新月異,訊息一旦公布刊登將永難刪除,當科技讓世界無法遺忘時,應如何保障個人隱私權?20年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設計者,對個人隱私權保障不一定有綜合考慮,今日該法公布20周年,國人可重新思考個人隱私權保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