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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辦理違反石油管理法行政罰鍰案件 績效不彰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7-04

基隆市政府辦理不法地下油行管制取締案件,自92年迄今,共查獲28次地下油行販售行為,卻無一案受處分人依限繳納,也未移送強制執行地下油行違反石油管理法行政罰鍰案件。市府各級主管疏於督考,使裁罰處分書形同具文。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7月4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永祥、洪德旋提案,糾正基隆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基隆市政府辦理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長年未依市府行政罰鍰清理計畫,將應收未收罰鍰,辦理應收款保留;也未依行政罰鍰清理業務奬懲要點,辦理奬懲,泄沓成風,各級主管疏於督考,使裁罰處分書形同具文。
二、 基隆市政府工務局前局長許炯堃未移送強制執行地下油行違反石油管理法行政罰鍰案件,應負督導疏失責任,對於監察院調查,飾辭諉過,應予嚴懲,以昭炯戒;又基隆市審計室多次函請市府查明妥處,落實獎懲,卻將疏失責任諉於承辦人員,拖延辦理,有違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嚴重違失,應檢討相關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