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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違法銷毀檔案 監察院彈劾秘書長陳豐義

  • 日期:102-07-04

監察院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通過監察委員李復甸、馬以工提案,彈劾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以其指示並核定辦理「監察院調查案件檔卷清理計畫」,就監察院已歸檔之未逾保存年限及永久保存之調查案及行政案卷,逕予抽除並銷毀;除未確實監督屬員依法執行外,尚催促銷毀進度及數量,致監察院檔案一千六百五十四卷之調查案卷部分內容不當銷毀。全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提案委員李復甸、馬以工於彈劾案文指出,陳豐義違失情節如下:
一、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於一百年六月間指示並核定辦理「監察院調查案件檔卷清理計畫」,就監察院已歸檔之未逾保存年限及永久保存之調查案及行政案卷逕予抽除部分內容並銷毀,已違反檔案法之規定。
二、該清理計畫之執行情形,係陳豐義力促院內人員將已歸檔而未逾保存年限及永久保存之調查檔卷自檔案室移出,並就部分內容予以抽除焚毀。期間監察院雖曾就是否違反檔案法規定,二度函請檔案管理局釋疑,惟竟未履行去函檔案管理局釋疑之前提「先做電子掃瞄儲存」,亦未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逕對已歸檔之調查檔卷內容予以去除。且該計畫執行時,除有部分案件僅留存公文函文而將附件予以去除,繼未對抽除資料列冊管考,終致有總數一千六百五十四件之調查檔卷部分內容遭去除而無從查考,其抽除總長度一百六十一點五公尺,平均檔卷抽除內容之比例為百分之三十八點八,至為嚴重。
三、本件清理計畫之規劃、核定、去函檔案管理局釋疑乃至於執行階段,均由被彈劾人陳豐義主導,該計畫有關之各類公文均經其親核,甚至對所屬簽擬認與其意見不符而將公文退件,或另為批示等情,斑斑可考。
提案委員表示,檔案之重要性,除作為未來之行政稽憑及法律信證依據,更可能成為珍貴重要之史料。如欲進行檔案之管理,均有相關法律可循。秘書長陳豐義捨正當程序不為,逕自主導違法之所謂清理計畫,致有大量監察院調查檔卷內容遭抽除而無從查考。其肆意妄為,破壞國家檔案制度,並損及監察制度之正常運作,違法失職至為顯著,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爰依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三、四項,及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