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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涉南港展覽館弊案貪瀆 遭判有罪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請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

  • 日期:102-07-10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2年7月10日,就陳博雅教授擔任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評選委員,因涉貪瀆遭法院判決有罪部分,審查通過監察委員劉玉山所提調查報告,建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監委劉玉山指出,陳博雅任教於私立大學,並未擔任政府公職,且未經過公務員銓敘、任命程序,應聘參與南港展覽館標案評選工作,係經內政部遴選為「外聘委員」,是否符合刑法上「公務員」要件,非無疑義。此項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且對法之續造有重要意義,因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應就此部分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調查意見指出,就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而言,除須證明行賄者有交付賄賂之事實外,尚須積極證明該公務員已經收受賄賂,且收賄具體情狀、地點、方法、態樣、時間、究有無實際收受等情,應依據卷內資料逐一詳加認定說明,始為適法。
  調查意見表示,陳博雅經原確定判決認定,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全案所憑證據,皆以污點證人黃維安的證言為核心,而黃維安是否真有實際交付賄款?陳博雅有無實際收受賄款?有無對價關係?原確定判決竟僅憑黃維安於偵查中籠統之說詞而已,並無任何補強證據,尚未達於足使一般人對黃維安之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是仍有再予究明之必要,俾免冤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