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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科會補助纖維素生質酒精計畫 程序草率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7-1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6年核定補助纖維素生質酒精計畫案,辦理程序草率匆促、因人設事,顯有疏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2年7月11日通過監察委員馬以工、周陽山、趙榮耀提案,糾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國科會96年核定補助纖維素生質酒精計畫案,辦理程序草率匆促、因人設事,顯有疏失。
二、 國科會未考量國內顯非生質酒精研究先行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業已建置大型測試廠及平台,以推動商轉量產,仍核定本補助案,投注鉅額經費及研究人力,惟效益不彰,未能積極整合運作,實難謂妥適。
三、 國科會執行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將資源重複投入纖維酒精研究,計畫核定顯欠周妥,無法有效整合產、官、學、研資源;嗣後另以專題研究計畫型態,補助辦理同類計畫,研發成果雷同,成果效益均未能彰顯研究主題,顯有疏失。
四、 國科會核定補助纖維素生質酒精計畫案,未尊重審查委員、評估委員專業意見,分工又不明確,績效評分異常,竟出現加權10%,導致績效評估總分為110分(非一般100分),使評估結果出現非常態高分(分別98.2分及94.2分)的不合理現象,實有違失。
五、 本研究案研究設備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程序,逕予購置,或集中於執行期限將屆前購買,購置與研究計畫無關的物品等,該會未能切實監督計畫的研擬及執行,顯欠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