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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悠遊卡掛失保障未盡周延 監察院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討改進

  • 日期:102-07-16

民眾辦理記名悠遊卡掛失手續後,需自負6小時內被冒用的損失,相較香港八達通掛失風險承擔僅為3小時,確有檢討空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2年7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楊美鈴調查報告,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討改進。
  調查意見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金管會對於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送審與否及訂定各項費用上限等問題,未能與消保會充分溝通聯繫,訂定過程有欠周延,應檢討改進。
二、 目前悠遊卡公司訂定之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掛失風險承擔時間為6小時,相較香港八達通之3小時,確有檢討改進空間,金管會應督促該公司,在不調高其他費用之前提下,採行有利於消費者的措施,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 金管會應將「電子票證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規定納入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以免產生割裂規定適用不便情形;另應檢討現行對於持卡人掛失風險承擔時限規定,以符實際。
監委楊美鈴指出,悠遊卡公司已允諾,會在不調高其他費用前提下,將持卡人掛失風險承擔時間,自8月1日起調降為3小時,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