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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沈美真自動調查司法通譯問題 保障外國人訴訟權益

  • 日期:102-07-18

外國人在國內進行訴訟時,檢察署、法院訴訟文書或案件開庭,並未翻譯為外國人通曉語言,做適當通譯;部分檢察署、法院在外國人已委任代理人,也未將訴訟文書送達代理人,嚴重妨害外國人行使訴訟權,違反兩公約規定,監察委員沈美真102年7月18日自動調查,期確實保障外國人訴訟權益。
  監委沈美真指出,司法通譯在訴訟程序上,居於關鍵性地位,不僅攸關被告訴訟防禦權保障,對犯罪事實發現及判決結果,也有重大影響,司法通譯制度暨功能是否完善,直接影響當事人生命、自由、財產或人格權等各項權益。監察院於99年間,已高度關注司法訴訟之通譯問題對當事人人權保障等相關議題,並促使司法暨行政機關修正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的相關法令規定,及檢討研擬使用通譯的判斷基準及各項程序規定等。
  沈美真指出,將深入瞭解司法機關如何落實保障外國人訴訟權益?使用通譯之判斷標準及程序為何?訴訟文書送達不通曉本國語言之被告,相關法令規定及實務為何?相關機關對外國人訴訟權是否善盡保障之責?
  沈美真表示,監察院向來關心政府施政是否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司法訴訟影響當事人權益之通譯問題,監察院3年前雖已進行調查,惟有關通譯應用情形及訴訟文書送達暨通譯問題,仍有甚多檢討改善空間,監察院將進一步調查,並督促司法機關以積極作為,保障外國人訴訟權益,以實現兩公約揭櫫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