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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草率修正「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台電公司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 監察院糾正經濟部、台電公司

  • 日期:102-08-07

經濟部修正「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未審慎評估必要性、迫切性及後續執行影響,貿然增訂甲專級承裝業過程,致台電公司1億元以上承裝2萬5千伏特以下配電外線工程,僅能由甲專級承裝業承攬,合法家數不足,迭遭不法廠商圍標與決標標比大幅提升;台電公司部分營業處對於配電外線工程採購案決標比率達99%以上案件,未檢討分析原因,又未善盡履約審查責任,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2年8月7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鉅鋃提案,糾正經濟部、台電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經濟部修正「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增訂甲專級承裝業過程,未審慎評估必要性、迫切性及後續執行影響,僅給予2.5個月緩衝期,施行初期甲專級承裝業家數僅24家,導致台電公司1億元以上承裝2萬5千伏特以下配電外線工程,投標廠商平均家數自99年3.85家減少至100年3.04家,平均決標標比自99年82.75%,提升為100年98.50%,實有違失。
二、 台電公司基隆、新竹、台中、彰化區營業處辦理配電外線工程採購案,決標比率達99%以上案件,未確依規定就個案檢討分析原因;部分採購案疑有廠商協議限制交易地區等異常現象,也未依相關規定簽報主管,知會政風部門調查處理,顯有違失。
三、 台電公司部分配電外線工程採購案,得標廠商同年度不同工區所提報的專職人員,與配電線路裝修人員或工地負責人,有重複情形,各區營業處未依規定請廠商澄清說明及處理,相關人員未善盡審查責任,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