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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財政部未確實核課醫師、基層醫療院所收入及應納稅負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8-08

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下同)未依法督促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善盡職責核定醫療費用標準,造成稅捐機關核課醫師應納稅負,失所準據;基層醫療院所未依法設立帳簿情形浮濫,財政部迄未依法輔導改正。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2年8月7日通過監察委員李復甸、尹祚芊、馬秀如提案,糾正衛生福利部、財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衛生福利部未依法督促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善盡職責核定醫療費用標準,造成稅捐機關核課醫師應納稅負時,對非屬健保給付範圍的醫療勞務收入,失所準據,實有違失。
二、 基層醫療院所未依法設立帳簿情形浮濫,財政部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僅依查得資料,或以同業利潤標準,調整執行業務所得,未落實所得稅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