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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民會「蘭嶼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執行率偏低 臺東縣政府初審作業不周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8-08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4年辦理「蘭嶼社區總體營造計畫」,迄102年6月實際執行率僅達23.60%,臺東縣政府對蘭嶼鄉公所提報計畫,初審作業未盡完備,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8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葛永光提案,糾正行政院原民會、臺東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原民會自94年開始辦理「蘭嶼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審計部查核發現執行率偏低,迄102年6月實際執行率仍僅達23.60%,確有違失。
二、 原民會未基於中央主管機關職責,積極輔導蘭嶼地區協會辦理本案計畫研提及修正,本案自94年移由該會主政,迄102年6月,歷時7年餘,實際執行率未及3成,實有違失。
三、 臺東縣政府對於蘭嶼鄉公所彙整提報之計畫,未進行實地勘查,初審作業未盡完備;原民會未依規定督促縣府檢討,致計畫未妥為修正,迭遭退回,徒增公文往返作業,是本案執行效率偏低主因;原民會遲至101年底才修正本案經費運用及動支原則,以提升作業效率,均有違失。
四、 原民會辦理「蘭嶼社區總體營造計畫」,除執行進度嚴重落後,難於計畫屆期前達到預期目標,又未嚴加控管已撥付經費執行情形,致計畫賸餘款及未執行經費長期滯存於地方政府,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