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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放任矯正機關任意使用戒具 彰化監獄對受刑人戒護管理失當 監察院糾正2機關

  • 日期:102-08-14

法務部放任各矯正機關任意使用戒具,部分管理人以皮手梏等戒具作為情緒發洩的懲罰工具,戕害受刑人人權,該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對林姓受刑人戒護管理失當,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一0二年八月十四日通過監察委員李復甸提案,糾正法務部及所屬矯正署彰化監獄。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法務部未正視現行戒具式樣、種類及使用程序法令過於疏漏,放任各矯正機關恣意使用戒具,戕害受刑人人權,實有怠失。
二、 彰化監獄將林員移送綠島監獄雖符合現有規範,惟該監獄近三年共移送七名受刑人至綠島監獄管訓,占各矯正機關比例偏高;該監又要求違規房收容人一律茹素,有欠妥適;皮手梏並非法定戒具,該監將皮手梏權充制式鐵銬施用,戒護管理失當,實有違失。
三、 法務部現行「戒具之使用與管理」、「狀紙之購買」、「不服書信檢閱之申訴」或「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計畫」等相關規定,僅以函發方式規範,而未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訂定,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規範意旨未合,應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