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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甄選專業管理公司共同投資文創案 監察院要求文化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討改進

  • 日期:102-08-15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編列100億元國發基金,委託文化部(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甄選12家專業管理公司,共同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不料決標金額同為6千餘萬元,且績效獎金高達20%,引發外界質疑。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2年8月15日通過監察委員洪德旋調查報告,要求文化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討改善,有效引進民間資金挹注文化創意產業。
  調查意見指出本案違失情形如下:
一、 文化部委由12家專業管理公司辦理尋找投資案源、投資評估、投資審議及投資後管理等作業,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公開評選,且採複數決標之招標程序,係參照經濟部類似作法,尚屬適法。惟政府採購對於無法確認決標金額之決標公告,應增設註記欄位載明該金額係依據平均分配之預估金額,實際管理費用仍將按實支付,以避免僅登載平均分配之相同金額,造成無謂之質疑及爭議。
二、 文化部成立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作業,對於評選結果明顯差異之情形,卻未敘明意見及理由而退回評選委員會處理,洵有未當。另評選委員之評分係依個人學識與經驗所為屬人之智識判斷,理應予以尊重,惟對於涉有「上下由心」評分傾向之委員,理宜避免聘請,以杜爭議。
三、 為利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文化部應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研議,本案專業管理公司通過投資評估審議關鍵,在於共同投資之額度,是否適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4條獎勵性報酬之規定,亟待儘速予以釐清。
四、 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委託投資管理計畫」之目標,在於引進民間資金挹注文化創意產業,其投資獲利之財務性目標並非唯一考量,惟仍需衡量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特性,藉由共同投資增加就業率、帶動產業發展效益,宜予持續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