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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澄清吏治、保障人權 功不唐捐 提成績單說明

  • 日期:102-08-22

監察院102年8月20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監察院行使職權的績效,絕非僅單從提出彈劾案數字衡量,例如監察院調查拉法葉軍購弊案,促使我軍方向法國求償,結果獲得勝訴,獲法方賠償本息九點一億美金,這筆賠償金額足夠支付監察院每年約七億餘元預算逾30年以上,顯見監察院對澄清吏治、保障人權有具體貢獻。
監察院指出,本屆監察委員迄今,共提126件彈劾案、彈劾248人;其次,監察委員行使調查及糾舉、糾正案,也遠超過前3屆同期數量。
監察院分析,該院彈劾違法失職約可分為以下幾類:涉有貪污(30%)、廢弛職務(11%)、浪費公帑(6%)、洩密行為(2%),或違反政府風紀(18%)、監督考核(14%)、政府採購(6%)、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行為(5%)、性侵或性騷(3%)、旋轉門條款(2%)等相關法令(另機密案件4件占3%未列入)。
監察院指出,該院彈劾財政部關稅總局副局長等8人接受報關業者宴飲餽贈、關說,常期集體收賄包庇走私;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及多位署立醫院院長,原屬救人性命之醫生,卻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時,收受不正利益,共計彈劾17人;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任職期間,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且未據實申報財產,也遭本院依法彈劾,充分發揮整飭官箴及澄清吏治之監察功能。
除彈劾案外,監察院在人權保障、節省公帑、衛生醫療、外交國防及司法獄政等攸關國計民生案件迭有實績。
人權保障方面,例如:
一、全國社工人力不足及兒童受虐問題,經本院調查並持續追蹤改善後,社工人力已從100年6月的259人增加至101年12月的375人,缺額率也從100年6月的59%,降低至101年12月的41%。衛生福利部已進行研訂「兒童及少年保護社工人員資格及訓練作業規定」,建立「兒少保護社工人力資源管理資料」,提升「保護性社工人力素質及專業發展」,建置「兒少保護資訊系統,建立案件管控機制」,建立「具鑑定及診斷兒少受虐經驗之兒科、急診醫學科及精神科醫師名冊」等措施,落實兒少保護。
二、國立臺南啟聰學校於94年度起,爆發多起校園性侵害或校園性別平等案件,經本院提案彈劾及糾正後,除議處違失人員高達33人,校方已設置監視器計155支,並建置558枚校園緊急求助鈴;校區也設置24小時人力保全,各監視系統主機螢幕由值班同仁監看紀錄,並置16處校園巡邏點;臺南市政府也針對社工人員辦理手語翻譯課程及性侵害性騷擾業務教育訓練,並建置人才資料庫;內政部則研發性侵害處理及驗傷採證輔助工具,並建立智障性侵害案件輔助偵訊人才資源名冊,以供檢警司法及性侵害處理網絡單位運用。
三、調查新北市某國中性侵案,促使勞委會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亦促使教育部修正公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教師法第14條,增列性侵害前科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及不得聘任為教師,另研修立法,限制相關性犯罪前科者進入安親班、才藝班與補習班擔任教育人員。
四、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計算基準自72年修訂沿用迄今29年,因計算疏誤且未落實覆核機制,致218萬車主無端溢繳汽車燃料使用費約達11億元,嚴重影響民眾權益。經本院調查並持續追蹤後,第1階段退費金額近3億6千萬元,第2階段退費金額近2億3百萬元。
五、我國外傭引進及外傭人權問題,經本院調查並追蹤改善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著手辦理「外勞申審業務系統web化建置案」,希望透過簡化程序,提高雇主直接聘僱外傭的意願;勞委會並向各外勞來源國建議仲介費以1個月的基本工資為上限,並協調各來源國明確訂定相關費用的項目及金額標準。對於國內仲介,勞委會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不得預先收取服務費,且第1年、第2年、第3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1,500元,並由各縣市政府訪察收費情形。勞委會除研擬「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報行政院審議中,並自101年9月19日起已放寬80歲以上高齡者,經指定醫院專業醫療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已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另衛生福利部為因應人口快速老化,業積極發展長照服務及建置普及式長照資源,包括建立完善長照制度及建置網絡、多元化之專業領域培訓長照服務人力等。
六、中央健康保險局涉嫌違反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2號解釋之意旨,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未給予適當救助,卻施以拒絕給付等情;又旅外國人返國後短期內即復保就醫,是否有失公平案,經本院調查並追蹤改善後,衛生福利部業已提出健保法第35條修正草案,增列「對於未繳清健保費者,經調查及輔導後屬有能力繳納,而拒不繳納者始得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故如修正草案通過後,對於欠費之民眾,不得直接拒絕給付(鎖卡),尚須有「經過調查及輔導後,有能力繳納而拒不繳納」之條件,始得拒絕給付。又與社政主管機關協力,研議將近貧家庭納入健保費之補助範圍;健保局已改為在欠費催繳單中,載明經濟困難民眾健保費協助措施,使民眾在被催繳之同時,亦得有機會知悉相關協助措施,且該局業於99年4月將欠費暫行拒絕給付且屬經濟相對弱勢者名單,主動洽請各縣市政府共同合作,俾能提供必要之扶助與救濟;旅外國人返國後短期內即復保就醫之公平原則問題,健保局已在相關政策制訂時予以考量,並於二代健保規劃時納入旅外國人回國必須於恢復戶籍之日起6個月才可參加健保之相關規定,草案已函送立法院審議中。
節省公帑方面:
一、調查貪污犯罪所得應收未收比率偏高案,經持續追蹤,法務部101年度辦理偵審中查扣案件終結統計,查扣件數有3,891件,金額逾60.3億元。
二、調查300件大額欠稅未結案件,經本院調查並持續追蹤改善,統計至97年底,為國庫追回135億元。
三、調查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案:經持續追蹤,督促財政部修整稅捐稽徵法第6條,每年增益國家稅收約6億元。
四、調查賽鴿案,經本院持續追蹤,稅捐稽徵機關持續追徵賽鴿獎金課稅及罰鍰達2.2億餘元。
五、農民健康保險至97年度止,政府撥補虧絀達1,192億元,經本院調查並持續追蹤改善,避免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約1萬2千人再加入農保,政府每年可減少財務負擔約1億2,000萬元。
六、台電辦理汽電共生及民營電廠購電,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案,案經本院提案糾正並追蹤改善後,目前台電公司已與長生、新桃、國光、星能、森霸及星元等6家公司完成修約,並與嘉惠公司取得修約共識,估計修約後每年可減少購電支出約11.9億元,合約存續期間可減少購電支出約198.1億元。
醫療衛生方面:
一、調查血汗醫院案,經持續追蹤,促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頒「公立醫療機構人力配置改善措施」,使得教育部所屬醫院預算員額空缺率降為8.44%、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編制員額空缺率降為9.5%、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級榮院護理人員空缺比率較前年度下降1.06%;以紓解醫事人力不足問題;衛生福利部調升護產人員﹙33%﹚、藥事人員﹙25%﹚、醫事檢驗人員﹙100%﹚、醫事放射人員﹙26%﹚及營養師﹙特殊病房人力﹚等5類醫事人員之人力配置;另「護理改革近中程計畫」及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等措施,累計增加護理人員總共2,893人,有助於緩解「護理人力荒」之現象。
二、健保病床不足案,經本院調查後,台大醫院過去15年均未符合法定健保病床最低比率,目前已改善至符合法規標準;衛生福利部已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提高醫院保險病房占總病床比率,不分層級別,公立醫院應達 75%以上,非公立醫院應達60%以上。
三、前行政院衛生署對於中藥重金屬含量僅採總量管制,規定重金屬總含量在100 ppm內,即屬合法販售,竟未針對單一重金屬訂定標準,引發民眾健康疑慮案,經本院提案糾正並追蹤改善後,已與經濟部合作,依據商品檢驗法規定,指定公告10項中藥材為應施檢驗商品。自101年8月1日起,紅棗、黃耆、當歸、甘草、地黃、川芎、茯苓、白芍、白朮及杜仲等10種進口量較大之中藥材於進口時,應先取得合格之檢驗證明文件向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報驗,經邊境查驗符合者,始得進口;其中紅棗、黃耆、當歸及甘草等4種中藥材,除書面審查外,於我國邊境亦執行抽批檢驗。藉由上述書面審查檢驗證明文件及抽批檢驗等邊境把關措施,確保輸入中藥材之衛生安全。
四、健保支應酒醉駕車肇致交通意外事故之相關醫療費用,近年有漸趨嚴重情勢。鑒於目前健保收支不能平衡,為減少不必要之醫療浪費,相關機關之管理有無違失等情案,經本院調查並多次函請交通部應積極完成修法作業,在法令研修尚未完備前,並應研擬妥適之因應方案,俾有效降低酒駕事件。終至102年6月13日新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不得駕車,同時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亦自102年6月13日同日生效施行。
外交國防方面:
一、關於拉法葉艦採購案,經由本院之調查及持續追蹤,已促使國防部就拉法葉軍艦採購案,訴追法國違約給付佣金,求償美金8.75億餘元,經法國巴黎上訴法院於民國100年6月間判決我方勝訴確定,上述賠款並已全數受償匯回國庫。
二、外交部駐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涉及虐待菲傭遭美國司法部門拘禁事件,經由本院調查及提案糾正後,已促使外交部與美方重新議訂已執行32年之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新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除保留1980年版本中雙方機構及派駐人員所享有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待遇外,同時還增加了雙方代表機構派駐人員及其家屬的法律保護,包括豁免於刑事管轄、不受逮捕拘禁、豁免作證義務、財產保護等,提供駐外人員更多保障,另外交部已請各駐外館處確實依當地勞工法令及我國相關規定辦理,並已通函駐外館處,自101年6月起,駐處雇員、司機、工友等薪資核銷均應檢附僱用契約影本或註明契約所訂薪酬,另請各單位提供受僱人員資料,建立基礎資料庫,倘有異動,須主動說明,以強化管控與經費核銷審核。
三、調查20名軍人至少與4未成年少女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促使國防部修頒「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四、調查204兵工廠爆炸案,促使軍備局將賡續督導生製中心邀請專家學者對所屬單位實施「火工作業」及「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課程講授,並依作業需求持續檢討人員派訓,以強化專業知識與工安管理能力。
司法獄政方面:
一、有關民國85年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之女童遭姦殺命案,違背法令規定,將全案交由空軍政四處反情報隊辦理,對被告江國慶非法取供,涉有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基本人權之違失案,經本院糾正後,研提非常上訴,查辦非法取供案,聲請再審,協助家屬依法請求刑事補償、籌劃刑事補償及研議對違失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並檢討議處違失人員。
二、司法機關政風單位功能不彰,及檢察機關內部網路資料使用管理鬆散,未為有效防制與稽核,經本院提案糾正後,司法機關政風機構則針對部分風紀異常法官註記「風評資料」,主動辦理「發回(交)更審案件專案清查」清查有無更審次數異常之法官;法務部則針對制度面、執行面、法制面等箝制因素,具體提出改善作為。
三、法務部所屬監所人員,多次接受幫派份子飲宴、饋贈、請託,並關說監所人事遷調案件,經本院提案糾正後,除就違失情節重大人員移送偵辦刑責或移送懲戒,並就其他11名違失人員責任再行檢討究責,已達整飭官箴之警惕效果。另法務部已就各糾正事項研採改進措施,含重行訂定遴調雜役及服務員遴選條件,對雜役、列管分子活動之場舍加強突擊檢查,列為各矯正機關業務評比主要項目。並落實收容人出監(所)個別談話,瞭解其在監(所)狀況;政風室對出監(所)收容人、收容人家屬實施政風訪查,訪詢有無遭欺凌、囚情動態、員工風紀及興革建議等。另持續請行政院,每6個月就法務部矯正機關各項改進措施之執行及辦理情形、期內發現之缺失及重大違失案件、查處及檢討情形,加以追蹤審酌並函復到院,務求確實整飭獄政管理機制。
監察院指出,依據監察法及監試法之規定,執行人民書狀之收受、巡迴監察、監試等事務,其中人民書狀之處理,屢有經機關查處即獲紓解或解決之案件,有效紓解民怨。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等規定,執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及遊說等事務之處理,有效落實防貪、肅貪監督功能,防杜金權政治。
監察院指出,我國監察制度源遠流長,擁有2000年之歷史背景,現今世界各國為求能獨立與超然行使監察權,均亟思降低其受到於國會或行政之影響。我國五權憲法,與世界潮流正相吻合,行之多年,亦無不妥之處。
(要詳細了解監察院職權行使成果可連結官網www.cy.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