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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執行公權力遭羞辱及暴力相對 尊嚴被踐踏 監委葉耀鵬、李復甸、余騰芳自動調查 瞭解保障基層員警法令是否周全

  • 日期:102-08-27

近日多起社會運動事件,發生員警執行公權力時,遭民眾反抗、羞辱甚至受傷,如大埔事件員警受傷、基隆及新竹縣竹東分局員警執勤遭酒駕民眾毆打及民代關切等,不僅危及員警人身安全,同時也扼殺了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員警的尊嚴,監察委員葉耀鵬、李復甸、余騰芳申請自動調查,將深入瞭解現行員警執勤法令是否完整、有無標準作業程序可供遵循。
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7款明定:「警察制度」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現行警察勤務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對員警勤務之行使已有規範,但內容多偏重對人民權益有侵犯或有侵犯之虞時之制約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時,常處於可能剝奪人民權利之狀態,以法律加以制約達到民眾權益之保障固無可厚非,惟相較於西方民主國家之員警,執行公權力時有一定的權威與尊嚴,不僅備受民眾尊崇,且無人敢挑戰,當下我國員警執行勤務時所受對待,雖未致眾寡懸殊,惟似已高下立現。現行法律對員警之制約規範是否適宜、周延?時值社會紛爭不斷之際,正需警察捍衛公權力以維護社會秩序,如何於員警執行勤務時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及員警安全與尊嚴之維護,當屬應立即因應及解決之課題。
監察委員長期關心警察制度之健全,前已針對員警出勤處理刑事案件時,欠缺標準作業規範,常自陷於危險之中,相關職前教育訓練及作業制度等,是否完善等情乙案進行調查,惟因近日持續發生員警執行維護秩序勤務時,遭受民眾羞辱、推擠、灑水等對待,深感建立警察執勤之標準制度已不可或缺,決定自動調查,深入瞭解員警安全及尊嚴保障之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