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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長張通榮為毆警民眾關說 監察院要求法務部等單位檢討改進

  • 日期:102-09-05

基隆市長張通榮涉嫌為酒後毆打員警女子關說、咆哮、拍桌、縱放人犯,又任由市府秘書胡亮良擅自要求衛生局長到市長室遭質問及無理對待,局長憤而辭職,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9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楊美鈴、程仁宏、高鳳仙提案,要求法務部、警政署、基隆市政府檢討改進,並請基隆市政府就胡亮良違失言行議處相關人員。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未能保護基層人員抗拒關說,尤其基隆市長張通榮以公然斥駡、拍桌及威脅調職方式,關說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分駐所員警,致縱放人犯。員警憚於壓力接受違法關說,故未依規定向所屬政風機構登錄關說事件,足見現行法令對內部舉發者保障不周,相關規定在實務上執行有困難,應妥適研處。
二、基隆市長張通榮任由基隆市政府秘書胡亮良免經市長允准或同意,逕自指示高於胡層級之市府局處首長配合其命令,不符行政體制與授權本旨;胡員未謹守職務分寸,擅自要求市府衛生局局長到市長室,面對該局屬員質問及無理對待,又另以約談方式,使用不當言語,使衛生局長認為市長有暗示辭職之意,終至去職,實有違失。
三、基隆市衛生局薄姓衛生稽查員遭投訴工作態度不佳,該局許前局長批示送考績會,薄員未嘗試面見局長,反而與家屬越級向市長申訴,違反行政倫理,處事失當,應予導正。
四、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分駐所對於廖姓婦人毆警案,原以刑法妨害公務罪辦理,基隆市長張通榮到場關說後,迫於壓力,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公務或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管束處理,未踐行應有作業程序,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