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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長李朝卿等5官員收受廠商回扣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2-09-10

南投縣長李朝卿等5名南投縣政府官員,涉嫌多次收受廠商回扣,監察院102年9月10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沈美真、陳永祥提案,彈劾李朝卿等5人,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本次遭彈劾的官員除李朝卿外,尚有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前處長曾仁隆、黃榮德、縣長室前簡任秘書張志誼(現任秘書室簡任秘書)及工務處土木工程科前代理科長李中誠等共5人。
  彈劾案文指出李朝卿等人違失情形如下:
一、 南投縣縣長李朝卿與前工務處長曾仁隆於97年至98年間辦理30項災修工程收取回扣共779萬3,700元。
二、 李朝卿、工務處長黃榮德、簡任秘書張志誼、工務處代理科長李中誠於100年、101年間辦理87項災修工程,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招標方式,共謀收取小型工程及監造費用等之回扣共約948萬元。
三、 李朝卿利用限制性招標於99年收取皓○公司之負責人蕭○順有關「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回扣共946萬元。
四、 李朝卿及簡○祺(李朝卿之妻舅)等利用限制性招標方式,於99年收取佶○公司負責人吳○琪得標「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6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回扣共168萬餘元。
五、 李朝卿與陳○進利用限制性招標方式,於101年收取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孫○芳得標「100年7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回扣共180萬元。
六、 李朝卿、張志誼與簡○祺、洪○賢等於100~101年間收取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小型工程之回扣共45萬元,又李朝卿、張志誼、簡○祺等於100年間收取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之回扣共27萬5,000元。
七、 「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李朝卿、張志誼、簡○祺、洪○賢等共謀收受回扣50萬元。
八、 李朝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業之規定,實際參與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營運,且為實際負責人,又李朝卿投資杏○實業公司的股數為33.9%,超過法定上限10%。
彈劾案文指出,縣長李朝卿不顧縣政倫理,玩弄職權,指示所屬濫用限制性招標,索取回扣,集體貪瀆,官箴敗壞,重傷政府清廉形象,違法失職,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