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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牴觸眷改條例規定 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9-17

國防部所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牴觸或逾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又未排除已獲補助購宅貸款者承購資格,及精華地區零星餘戶,不符公平正義原則,不利改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財務困境,均有違失,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102年9月17日通過監察委員洪昭男、林鉅鋃提案,糾正國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國防部所訂零星餘戶處理辦法規定,經該部核定保留輔導購宅權益之退伍軍官,在零星餘戶處理之日前5年內,得承購眷改條例施行後之零星餘戶,已牴觸眷改條例規定,逾越眷改條例授權範圍,實有違誤。
二、 零星餘戶處理辦法規定,將眷改條例施行前應適用原國防部規定之眷村住宅,納入零星餘戶範圍,顯然牴觸眷改條例規定,使零星餘戶處理辦法溯及既往適用,實屬違失。
三、 國防部將眷改總冊內土地,經參與都市更新並經權利變換後,及與政府機關聯合開發或合建經分回之住宅及基地,納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之零星餘戶,逾越眷改條例零星餘戶之範圍,該分回之住宅及基地屬於國防部主管之公務用財產,國防部竟視為眷改基金資產,實有未當。
四、 國防部所訂零星餘戶處理辦法,使志願役現役官兵得以成本價承購零星餘戶,卻未限制已獲輔助購宅貸款(含華夏貸款)者,不得承購零星餘戶,雙重輔助措施,顯有失公允;該辦法也未排除精華地區零星餘戶,除不符公平正義原則,更不利眷改基金財務困境,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