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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100年採購DVD錄放影機 過半難以使用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9-18

國防部辦理國軍100年度1,328部DVD錄放影機採購,僅規定採數量清點及外觀檢查的目視檢查,未要求承商檢附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等文件,造成配發國軍各使用單位後,過半出現瑕疵而難以使用,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102年9月17日通過監察委員洪昭男提案,糾正國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國防部辦理國軍100年度1,328部DVD錄放影機採購,承辦人僅以電話洽詢共同供應契約供貨商並無足夠貨源可供貨後,竟無任何書面資料可稽,即以共同供應契約供貨商供貨不足,及採公開招標可獲品質高、價格低之效益為由,簽准改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惟採購結果卻價格更高、時效較慢與品質不佳,政戰局當時相關評估及簽辦作業,顯有疏漏。
二、 國防部政戰局制定100年度1,328部DVD錄放影機採購規格時,所訂規格老舊,廠商反映後也未妥處,致難以採購,又因契約僅規定採數量清點及外觀檢查之目視檢查,未要求承商檢附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等文件,驗收標準過於寬鬆,致承商以疑似中國大陸製造及非經驗證合格之臨時組裝產品交貨,造成配發國軍各使用單位後,過半出現瑕疵而難以使用,顯未達有利國軍政治教育工作推展及提昇官兵休閒生活品質之原規劃需求目的,採購過程確有違失。
三、 本案DVD錄放影機決標後,負責招標作業的採購中心即接獲檢舉,指稱承商產品未經商品檢驗合格,採購中心認為宜由政戰局澄清,卻未通知政戰局澄清,即與承商完成簽約,致驗收後發現承商所送產品並未經商品檢驗合格;又政戰局對於本採購案不良率調查結果未能確實,不良率竟於3個月內由2.8%,增至54.21%,前後差異約達20倍;另未依約立即要求承商退換全數貨品,或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又因承商未依約履行保固責任等情,致需循法律程序求償,且仍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皆有損機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