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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未依規定辦理業務委外事宜 違失情節重大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9-18

國防部未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規定,推動業務委外事宜,至102年5月27日才修正「國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102年9月17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鉅鋃提案,糾正國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規定,各機關均應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事宜,並通盤檢討適合委託民間辦理之業務,評估可行性及預期效益,擬訂實施時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國防部所屬各機關推動委外業務,雖有通盤檢討、評估,並報請國防部核定,國防部卻僅於部本部成立「專案小組」,迄102年5月27日始修正「國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實有違失。
二、 國防部所屬各機關未確實依規定,對受託之民間機構進行監督及查核,對於受託廠商之監督及查核未涵蓋後勤委外5大範疇,顯有怠失。
三、 依「國軍民100-103年兵力結構調整(精粹案)指導綱要修訂計畫」,檢討行政、後勤人力,將有限國防資源集中挹注於主作戰部隊,為精粹案重要主軸,惟陸軍迄未精簡所屬學校、廠庫食勤人力,伙食仍維持自辦,與「精粹案」精神不符,實有違失。
四、 確立庫儲條碼規範(格),為推動庫儲資訊化基礎,「精粹案」精簡後勤資訊人力達43%,國防部至101年才律定各軍種庫儲條碼建置原則,形成一、二維條碼皆有建置之亂象,不利人工表單資訊化推動,延宕補給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