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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斐濟代表處違失頻傳 外交部狀況外 監察院糾正兩單位

  • 日期:102-09-18

外交部及駐斐濟代表處未能設立適當申訴管道或機制,導致代表處女雇員遭性騷擾卻無法提出申訴,二度受害;該部及該駐處均未依規定辦理館長到任交際費核銷作業,也未落實內部控管機制;該部疏於督核該駐處經費核銷作業及處務日誌填載情形,未能發現核銷憑證疏誤處,也無法充分掌握該駐處實際運作狀況,均核有疏失,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102年9月18日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陳健民提案,糾正外交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外交部及駐斐濟代表處對於性騷擾事件,未能設立適當申訴管道或機制,導致S雇員於100年3月間遭性騷擾後,未能提出申訴,之後再次於同年4月29日遭2次性騷擾傷害,核有疏失。
二、 外交部及駐斐濟代表處均未依規定確實辦理館長到任交際費核銷作業,亦未落實內部控管機制,導致該駐處以公款所購買的珍珠項鍊及萬寶龍筆等備用禮品,逕由秦日新存放,爆發後續諸多風波爭議,外交部及駐斐濟代表處亦無從掌握實際贈送情形,核有疏失。
三、 外交部未依規定對駐外人員使用公務手機另訂限額或標準,以避免浮濫使用,致秦日新以公務手機與日本駐斐濟大使館黑川愛子秘書通聯異常頻繁,該部卻渾然未知,顯有疏失。
四、 外交部疏於督核駐斐濟代表處經費核銷憑證,未能發現核銷憑證有不合理及疏誤之處;該部未能督促該駐處確實填載處務日誌,致99年全年該駐處處務日誌漏載秦日新交際應酬活動比例達5分之1,造成該部無法充分掌握駐外館處實際運作狀況,均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