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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碇區公所辦理土資場興建營運案 計畫期程嚴重延宕 新北市政府未盡督導責任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10-03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辦理第2次「小格頭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委託投資興建營運案,整體啟用營運之辦理時程長達10年,計畫期程嚴重延宕,新北市政府未善盡指導監督責任。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10月3日通過監察委員葛永光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暨石碇區公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辦理第2次「小格頭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委託投資興建營運案時,明知相關土地使用同意書尚未全部取得,仍繼續辦理該委託投資興建營運案,徒增履約爭議之可能性,且土地處分之法規認知及適用不當,決標後更延誤土地取得之辦理時效,新北市政府未善盡指導與監督責任,皆有疏失。
二、 該區公所辦理「小格頭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委託投資興建營運案第2次招標作業時,未確實檢視相關投標文件及契約書內容,致契約誤用法源,使廠商誤以為可依契約約定,循政府採購法規定向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造成承商迄今未能尋求申請調解適當途徑,市府又無視公所對投資興建營運案專業不足,未協助檢視相關投標文件及契約內容是否正確或妥適,均有違失。
三、 該區公所延宕辦理本土資場土地取得、用地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取得、與原承商履約爭議處理、聯外道路水土保持變更設計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等事項,使第2次招商於簽約後2年8個月,始取得「啟用營運」許可,後來又因其他位於新北市更具競爭力之填土場啟用,影響本土資場營運,引發後續履約爭議,該土資場自新北市政府原則同意設置起,迄取得啟用營運許可,時程長達10年,計畫期程嚴重延宕,預期收益延遲或難以實現,並額外增加土地租金支出,市府顯未善盡監督責任,難辭其咎。
四、 該區公所疏未查明本土資場之用地範圍內,仍有部分土地尚未登錄,又對該未登錄土地辦理登錄前,對承商所詢是否應停止進土作業之指示反覆,致承商無所遵循,顯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