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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家庭政策有名無實 對弱勢家庭協助不足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等4機關

  • 日期:102-10-04

行政院對93年通過的家庭政策,欠缺管考機制,致該政策有名無實,教育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協助不足,也缺乏橫向聯繫及合作機制。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10月3日通過監察委員沈美真、劉玉山、黃武次提案,糾正行政院、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隨著經濟、人口結構、社會變遷,家庭功能漸趨弱化,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長期以來未能積極督促及整合各相關部會,從預防層面針對家庭提供適當保護與協助,顯違背兩公約及我國相關政策綱領所揭示國家應支持家庭、促進家庭功能之責任,致與家庭相關之社會問題日趨嚴重,實有怠忽。
二、 行政院根據91年第3屆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決議,於93年10月18日通過我國家庭政策,行政院對於該政策後續執行,欠缺管考及評核機制,由各部會自行研擬實施方案及列管,致無從檢討及評估各相關部會辦理成效,並據以督促所屬加強改善及資源整合,也未能因應社會變遷進行滾動修正,致家庭政策有名無實,實有未當。
三、 中輟生、兒童少年性交易個案、矯正機關收容之少年,來自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比率逾5成,顯見是類家庭多半缺乏足夠資源及支持系統,亟需政府從預防層面提供足夠支持、協助及保護,以增強家庭功能,有利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有助於國家社會未來穩定發展;教育部及原主管社政業務之內政部,對於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之協助不足,無法有效協助是類家庭解決所遭遇之經濟、照顧及教養等問題,實有疏失。
四、 內政部未能建置有關家庭之基礎統計資料,又缺乏橫向聯繫及合作機制,以掌握家庭變遷脈動及具體衝擊,致無法評核各項家庭服務能否滿足弱勢家庭實際需求,又未能因各地家庭需求不同,而有因地制宜作法,更無法有效掌握目標家庭,進而主動提供適當服務,僅被動等待需求家庭自行尋求協助,實有怠失。
五、 各地方政府為因應中央社會福利績效考核,雖設立各類功能型服務中心,惟各類中心係針對單一人口群提供特定服務,無法就具有多重需求家庭及其成員提供整體與連續之服務,也有標籤化的負面問題,並造成資源分散及服務重疊等問題,行政院遲未督促所屬,依家庭政策整合,並建立以社區為範圍之家庭支持(服務)中心,俾資源有效運用,促進家庭功能,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