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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台電公司任由民營電廠聯合抗拒調降購電費率 又對轉投資電廠監督管理不當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11-06

經濟部暨所屬台電公司未積極與民營發電業者調降購售電費率,任由業者以聯合行為抗拒修訂費率,又對轉投資發電業者監督管理不當,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2年11月6日通過監察委員劉玉山、吳豐山、葉耀鵬、馬秀如提案,糾正經濟部暨所屬台電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台電公司及經濟部任由9家民營發電業者,以聯合行為協議,拒絕調降購電費率,遭公平會鉅額罰鍰,其中又包含台電4家間接轉投資發電業者,影響台電投資獲利,且由於協商及協處作業執行不力,竟於先行同意發電業者縮短反映燃料成本時間後,歷經5年10個月始與所有業者完成調降購電費率修約事宜,徒增台電公司購電支出及虧損,確有違失。
二、 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對轉投資之台汽電公司、再轉投資之民營電力公司,具有實質控制權,且應知台電公司與各發電業者協商調降購電費率,因事涉合約修改,對公司營運將產生重大影響,須報經各該董事會同意後始能辦理,卻未積極督促公股代表,將調降購電費率等事宜,列入董事會討論,並請各公股代表支持,致台電再轉投資之民營電力公司歷經4年6個月之協商及協處,始完成調降購電費率修約作業,顯難辭管理失當責任。
三、 台電公司向民營發電業者購電,彼此利害衝突,民營發電業者獲利超出外界預期越多,台電所支付之購電費用即更多,而台電轉投資事業台汽電公司與其再轉投資之森霸、星能、星元及國光等民營電力公司,分別與台電簽訂購售電合約,台電竟以該公司主管財務、轉投資事業之副總經理,採留資停薪方式,擔任具實質影響調降購電費率修約作業之台汽電公司董事長,顯有未當。(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