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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非法廢棄物棄置情形嚴重 非法廢棄物棄置場清理進度遲緩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檢討改進

  • 日期:102-11-06

國內非法廢棄物棄置情形嚴重,列管非法廢棄物棄置場清理進度遲緩,部分未清理場址竟供農作或養殖使用,驗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超標,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2年11月6日通過監察委員劉玉山、李炳南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國內列管非法廢棄物棄置場址遭堆置、掩埋之廢棄物至全數清理完竣,初估經費至少尚需新臺幣700億元,各級環保主管機關本應依法向污染者或可歸責之土地關係人求償,惟迄今列管場址查獲污染行為人之比例僅11%,形成89%場址清理經費求償無門之窘境,易言之,不肖業者為省卻廢棄物清理經費而大肆非法棄置致生環境污染之成本,最終竟由全民買單,如僅消極地冀望「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立法通過後,藉徵收事業廢棄資源清理基金而籌措該等清理經費,依目前立法環境,顯緩不濟急,行政院除應積極督促並協助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持續追查應負責之人並向其求償之外,尤應先行設法籌措財源據以復育環境。
二、 國內目前尚持續列管之250處非法廢棄物棄置場址涉及國(公)有土地者計93處,占全國棄置場址總數量達37.2%,行政院亟應督促該等土地所有、管理機關及灌排系統、集水區管理機關,善盡維護及管理之責,倘因可歸責致轄管土地成為廢棄物非法棄置或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及整治場址,尤應依轄區環保主管機關之命,迅即清理、整治,以資為民營事業及私人地主之表率。
三、 國內部分非法廢棄物棄置場址清理作業遲緩,以及臺南、高雄等6縣市非法廢棄物棄置場址之數量、面積龐大,合計占全國場址總數量、總面積之比例皆高達8成以上,縱可歸因於棄置時間久遠,清理責任不易釐清、最終處置場所不足、處理能力及經費有限,惟權責機關倘積極查處並持續追蹤管制,則轄內棄置場址數量、面積不致遠逾他縣市甚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風險更難以增加,自難謂無責,行政院自應督促所屬究明責任並依法妥處。
四、 行政院對於各級主管機關就杜絕非法廢棄物棄置行為,研定相關興革事項而著有績效者,應適時覈實獎勵揚清,以慰勉辛勞並達鼓勵行政創新,遏阻非法棄置行為。(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