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南投縣吳姓女童遭虐致死 社工未依規定評估及家庭訪視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11-07

南投縣政府社工員對於吳姓女童遭虐案件,未依規定辦理評估報告及家庭訪視,致吳童於102年2月間受虐致死。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11月7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鳯仙提案,糾正南投縣政府、南投縣立炎峰國民小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南投縣政府社工員101年10月間評估吳童受虐危機程度為「中度」,卻未依規定辦理評估報告及家庭訪視;同年11月間訪視時,無視吳童遭受當眾罰跪、牙籤戳傷等身心虐待或傷害行為,不僅未評估為兒少保護案件,並依法通報及啟動兒少保護救援機制,反將案件轉介南投縣基督教青年會;102年2月18日上午10時,明知吳童母親告知吳童全身是傷且未就醫,卻未立即訪視,視為兒少保護案件通報及給予緊急保護安置,遲至18時始送醫,吳童因而遭虐致死,實有重大違失。
二、 南投縣政府99年接獲本案通報,即知女童母親不擅親職技巧,卻未提供協助;本案事發後,縣府案件檢討會議雖決議,應特別加強吳童父母強制性親職教育,以提升父母親職教養能力,惟縣府迄今猶未對吳童父母施予強制性親職教育,實有違失。
三、 南投縣轄內炎峰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在101年10月或11月,已知吳童遭受身體傷害情形,僅告知縣府社工,該教師及社工均未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教師也未依法告知學校並為校安通報,均有違失。
四、 南投縣政府將吳童家庭委由民間團體辦理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致使吳童家庭自接獲通報起,至事發短短4個多月,經歷縣府、南投縣基督教青年會及南投縣青年返鄉服務協會3個處理單位,受委託單位均訪視未遇次數偏高,均未訪視吳父及吳童,南投縣青年返鄉服務協會也未依規定進行初訪及向該府回覆評估結果,致未能查覺吳童受虐情況,南投縣政府監督不周,實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