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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災後修復建工程涉集體舞弊 收取回扣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11-07

南投縣政府辦理災後修、復建工程,濫用限制性招標,工程涉嫌偷工減料,並衍生集體舞弊,收取回扣不法情事,有嚴重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11月7日通過監察委員沈美真、陳永祥提案,糾正南投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南投縣政府辦理限制性招標,未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優良廠商資料庫,也未建立優良廠商名單,採私下邀商比價,相關缺失經行政院工程會及審計部南投縣審計室多次通知,均未積極辦理改善,仍循先前作業模式辦理,縣長、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甚至長年於經辦公共工程時,收取回扣、貪瀆成風,有嚴重違失。
二、 南投縣政府辦理災修復建工程採購,前置作業期程冗長,卻仍以人民生命遭遇緊急危難,有緊急處置必要理由,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欠缺正當性與合理性,甚至招標時間充裕之採購案,也大量採限制性招標,明顯濫用限制性招標,有重大違失。
三、 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未依法監督機關辦理採購作業,並加強稽核限制性招標之緊急工程,也未針對縣府濫用限制性招標辦理災修工程之錯誤態樣,及時提出預警性意見,致南投縣歷年限制性招標災修工程比率,居高不下,為全國之冠,並衍生集體舞弊、收取回扣情事,完全未發揮採購稽核及防弊功能。
四、 南投縣政府辦理災修工程緊急採購案件,主(會)計、政風及有關單位未派員監辦之件數及比率偏高,面對審計部南投縣審計室多次函請改善,仍依然故我、因循苟且,本案上自縣長、下至承辦技士,人謀不臧,涉及貪瀆而被提起公訴,縣府內部監督機制顯然失靈,實有違失。
五、 「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及「集集鎮富山里富山產業道路改善工程」等工程品質,確有偷工減料與契約圖說不符情形,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