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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未督導受委託單位提供經濟協助  造成曾家4人集體自殺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11-07

雲林縣政府怠於督導受委託單位對轄內虎尾鎮曾姓一家4口提供協助,在曾家經濟困境未獲解決下,仍輕率結案,造成曾姓一家4口不堪沈重經濟壓力,集體自殺。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11月7日通過監察委員洪德旋提案,糾正雲林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雲林縣政府明知本案曾姓一家4口確有經濟需求,卻怠於督導受委託單位提供適當協助,任由受委託單位在曾家經濟困境未獲解決下,仍輕率結案,導致最後曾姓一家4口不堪沈重經濟壓力而集體自殺之悲劇事件,實有違失。
二、 雲林縣政府對身障個管中心未能落實監督查核責任,致使委託契約所定之相關督考機制流於形式,也使曾家未能獲得經濟協助,衍生悲劇,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