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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案功不唐捐 符號「○」取得文字定位 教育部著手研議配套

  • 日期:102-11-13

監察院日前調查「九十二年間政府推動之公文橫式書寫變革案」,對於公文書中符號「○」適用紊亂情形,提案糾正行政院,發揮具體成效。教育部開會決議,考量現今將符號「○」做為文字使用之情形甚為普遍,確有符號兼具文字之特性,原則同意「○」除作為符號,亦可視為文字考量。
監察委員李復甸表示,教育部決定,為因應日後關於字源考據、形音義、筆順之訂定、教學面、運用面、電腦中文碼、電腦字形處理等面向之配套措施,將續邀相關學者專家進行研議。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於一0二年六月,通過監察委員李復甸提案,糾正行政院。糾正案文指出,阿拉伯數字的「0、1、2、3…」,雖有相對應的國字數字大寫「零、壹、貳、參…」;但相對應的國字數字小寫卻僅有:「一、二、三…」,欠缺對應「0」、「零」的國字數字小寫文字;雖然目前民間有把「○」當作文字「零」替代使用之寫法,如「幻象二○○○」、「三○一條款」、「一一○」…等,但依現行官方(教育部)標準,全都不是正確的用法,顯然跟國人的書寫習慣產生落差。監委李復甸並要求行政院,針對符號「○」相關疑義,如:是否將其正式定義為「0」、「零」字之對應國字數字小寫文字、其與隱匿文書內容之用的符號「○」如何調和適用…等問題,督促所屬確實通盤檢討,釐清並解決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