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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違法營運逾14年 內政部及屏東縣政府怠忽職責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12-04

屏東縣政府及內政部任由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自84年起以集合住宅之名,行旅館營運之實,且未經環境影響評估,違法經營逾14年,內政部及屏東縣政府怠於職責,未能有效稽查,遏阻違法行為。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2年12月4日通過監察委員程仁宏、葉耀鵬、馬以工提案,糾正內政部、屏東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屏東縣政府及內政部任由悠活麗緻渡假村自84年起,以集合住宅申請興建,88年完工後即以旅館營業使用,遲至102年間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未經環評程序,違法營運14年以上,怠忽職責。
二、 屏東縣政府及內政部所屬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歷年來針對悠活渡假村稽查頻率及裁罰強度明顯不足,且怠於稽查裁罰及執行強制改善,致無法有效遏止業者持續違法經營行為,任由違法情事長期存在,實有違失;內政部為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未予監督,也有怠失。
三、 屏東縣政府針對悠活公司經營之牡丹灣Villa民宿,未能有效稽查,遏阻其違法經營行為,任由業者屢次擴大營業、占用國有土地及擅自開發,違規獲利與裁處作為不符比例原則,疏於職責,實有怠失。(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