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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效能過低 灌溉用水水質及農作物監測不周妥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檢討改進

  • 日期:102-12-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計畫,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灌溉用水水質監測、農糧署農作物監測管制等執行情形未盡周妥,均有違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環保署自99年起辦理土壤污染關聯性分析,並請地方政府對「潛在污染責任人」進行後續求償,截至101年底止,環保署代為支應16個地方政府辦理污染改善,金額達新臺幣5億2,626萬餘元,但實際獲得求償金額僅900餘萬元。該署未能有效提升地方環保局向「潛在污染責任人」求償之專業能力,又未有效督促地方政府善盡水污染稽查、處分職責,難以自源頭阻斷污染來源,應檢討改進。
二、 至102年8月31日止,土壤污染經公告列管場址中,完全未進行改善者尚有129筆,其中南投縣4筆已列管10年,臺南市有34筆已列管5年,彰化縣有9筆農地遭掩埋廢棄物,仍未研議具體清除處理計畫;臺中市、桃園縣、高雄市,也有農地甫整治完竣,又因灌溉渠道水質未改善,再度使得農地重金屬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徒耗費改善人力及經費。環保署對地方政府改善土壤污染督導不力,提供之專業協助不足,使珍貴國土無法提供糧食生產,應檢討改進。
三、 國內農地土壤未達污染管制標準,但所種植作物重金屬含量卻超過食用標準之農地約30公頃,農委會雖輔導縣市政府制定「農作物污染防制自治條例」,然「臺中市農作物污染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並未規定解除限制耕作相關條件,另部分縣市雖定有解除條件,卻因受限於土壤污染未達管制標準,而無法獲得經費補助,進行改善,致無法達到解除限制耕作之條件,農民被迫休耕或種植觀賞植物,復耕之日遙遙無期,損及農民權益。環保署應與中央、地方政府共同研議解決方案,以實現確保農民權益、落實污染防治與保障消費者食用農產品安全之三贏。
四、 環保署未能有效督促各地方政府依法執行列管場址巡查及監督作業,致土壤污染列管場址違法種植食用作物事件屢屢發生,影響國人食用農作物安全甚鉅;又未有效督導各地方政府研議「土壤污染列管場址經改善及驗證通過後解除列管」之標準作業程序,無法預期解除列管所需時間,有礙農民權益,環保署與農委會應協力解決。
五、 農委會於67年公告「臺灣省農業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迄今已35年,卻未積極督促各農田水利會定期檢討圳路監視點代表性,截至100年,尚有521條圳路未設置水源水質監視點,且遲至100年起始全面進行評估及調整;另對於各農田水利會灌溉用水水質監測業務評比,重視不足,使得「水質監視」評分,僅占整體業務總評分2.4%,顯然難以發揮獎懲功效,應即檢討改進。(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