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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管處辦理南灣遊憩區A區及停車場委外營運案 招標評選過程有違失 內政部營建署監督不周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12-05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98年度南灣遊憩區A區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標租案」,招標評選及審核過程有違失;辦理「99年度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標租案」,捨棄較為周延之規劃及監督機制不用,因循既往政府採購招商模式,造成權利金短收及營收稽核漏洞,確有不當;內政部營建署為上級機關,難辭監督不周責任。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12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趙昌平、杜善良提案,糾正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墾管處辦理「98年度南灣遊憩區A區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標租案」,明知得標廠商簡報時補充規劃之綠地收費停車場並未納計年租金收益範圍,卻未即時提出質疑並責令改正,反於簽約時,將該停車場示意圖納為契約附件,任由廠商以該綠地為停車場,不當收益,事後妥協補收象徵性租金後,就地合法,損害政府採購公平形象,實有違失。
二、 墾管處辦理「停車場經營標租案」,捨棄規劃及監督機制較周延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不用,因循既往政府採購法之招商模式,造成權利金短收及營收稽核漏洞等履約爭議,確有不當;營建署不察,竟予照准,也難辭監督不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