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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餐飲衛生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危及民眾飲食安全 監察院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2-12-06

國內早餐店林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食品藥物管理局,下稱食藥署)未能掌握國內各類餐飲業數量,未強化國內各類餐飲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危及國人飲食安全。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2年12月4日通過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調查報告,要求衛生福利部轉飭所屬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食藥署推動「餐飲衛生分級評核制度」,誘因不足,致101年度參加評核者僅3,580家,通過者計2,830家,相較於國內各規模、類型餐飲業數量,僅占2.7%及2.1%,且其中早餐業者更為寡少,難以確保國人餐飲衛生安全,實有怠失。
二、 前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月1日成立時,特別規劃組織「餐飲衛生科」,自應強化國內各類餐飲衛生安全之管理制度,惟目前對於各地方衛生局執行餐飲業稽查管理之考評比重僅占4%,致國內早餐店稽查比率甚低,且查核範圍未包括「早餐餐車」;又未訂定「食材」衛生安全管理制度,使早餐店常用安全風險高之食材,缺漏來源及安全管理,均有危及民眾飲食安全,有待檢討改進。
三、 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主要修正重點為加重食品業者責任及違規行為罰鍰,有鑒於罰鍰上下幅度最高相距250倍之多,食藥署應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訂定違反該法之裁罰基準表,避免各地方政府認事用法差距過大,造成執法不公情事。
四、 食藥署應充實並掌握國內各類餐飲業數量及參加衛生分級評核情形等相關資訊,並應統計分析,以有效推動及強化餐飲衛生管理制度。(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