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市路平專案實施成效屢遭質疑 監察院要求臺北市政府檢討改進

  • 日期:102-12-10

臺北市為全國首善之區,相關經費及人力較其他縣市充裕,道路平整方案實施以來,迭遭民眾詬病及媒體負面報導。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2年12月10日通過監察委員程仁宏、趙榮耀、楊美鈴、陳永祥調查報告,要求臺北市政府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臺北市政府推動路平專案4年多以來,已完成道路更新面積約739萬平方公尺,人(手)孔蓋自28萬餘個減為24萬餘個,調減達3萬6千餘個,雖經內政部營建署績效考評皆獲優等佳績,其中連續3年榮獲全國地方機關評比績效第1名,其他地方政府相繼派員赴市府參訪觀摩,然市民對此施政績效並未顯著有感,相關主管機關應深入追究原因,作為精進施政參考。
二、 臺北市政府針對市民生活接觸最頻繁與感受最深,合計面積占全市道路面積達35%,且為人孔蓋及挖掘最頻繁之路寬8公尺以下道路,疏未同步納入「路平專案」及「人(手)孔減量」範圍,遲至100年7月始依「道路施工標準作業流程」施作,分別遲至同年8月及101年4月才抽檢及巡查施作品質,品質抽驗件數更明顯偏低,且不合格率近達65%,突顯路寬8公尺以下道路長期以來維護管理作為有欠積極,致市民對路平專案績效無感,實有欠當。
三、 臺北市政府針對轄內路寬8公尺以下道路之更新維護機制,除有立即危險或促進安全等有緊急搶修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外,竟欠缺審慎客觀篩選程序及認定標準,造成人為不當操作空間,坐實外界批評,實有欠當。
四、 臺北市政府既明知現階段僅將轄內路寬8公尺以上道路納入市府道路維護改善計畫暨路平專案推動範圍,卻將路寬8公尺以下道路一般維護銑鋪面積,計入市府路平專案推動實施成效,致市府迄今道路更新面積739萬平方公尺,達成率約747%,績效數據顯有灌水疑慮,誇大路平專案執行績效,與事實未盡相符。
五、 臺北市政府負有轄內各項工程品質查證管理、驗收及轄內各行政區域道路巡查、路基養護、路面修補等作業監辦、督導及執行等職責,現將路寬8公尺以下道路之各項權限,委由市府民政局及各區公所負責,卻未見相關權限委(任)託完整法規依據,也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委任(託)要件及程序辦理,實有欠妥。
六、 臺北市政府自路平專案推動4年多以來,轄內因道路維護原因造成國賠案件達57件,賠償金額將近2千4百萬元,未見逐年下降趨勢,其中賠償事由屬「路面不平」比率高達91.23%;這些肇禍路段絕大部分皆屬路寬8公尺以上重要道路,市府竟稱非屬路平專案實施範圍,顯難以採信。這些道路人車使用頻繁,甚至曾發生2次以上國賠事件,實施4年多迄今,卻均未被納入路平專案施作範圍,突顯其亟須實施維護更新之迫切性,及市府道路更新篩選機制有再審慎檢討的必要性。
七、 臺北市政府自98年以來,轄內因道路維護原因造成國賠成立案件,向可歸責廠商求償比率僅29.82%,求償金額比率更僅10.87%,甚至全未向機關監管或主辦人員究責及確實向廠商求償,導致絕大部分賠償金額由全民買單,顯有欠當。
八、 臺北市政府自97年5月執行路平專案發包案件迄今,逐年不合格案件數及刨除重鋪面積比例不減反增,絕大部分集中於少部分營造廠商,其中以施作材料品質不合格為主因,卻未見市府對這些廠商建立淘汰機制,造成這些廠商依然再犯,難以杜絕外界對市府疑涉嫌包庇甚至圖利廠商的質疑。
九、 臺北市政府應儘速建立轄內各道路及載重限制等分級列管與明確標示制度,及生命週期暨使用年限、管線、孔蓋分布等相關資訊平臺,尤應落實加強道路挖掘、交通與施工機具載重等相關管制及抽驗措施,依法審酌適時公開違規施工單位及廠商名單,藉由建置完整、公開透明資訊,促使全民共同監督而增益道路管理機動及效益性,以最少成本延長道路使用年限,確保路平專案實施成效。(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